CCTV《今日说法》第2024期节目,讲了周某通过开发视频搬运软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获利超 700 万,最终获刑的案例。
关键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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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用于视频搬运,通过视频镜像,去水印,草稿替换,摄像头替换等功能绕过原创校验,修改后的视频支持在快手,抖音,小红书,西瓜视频等主流视频平台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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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通过搬运他人高质量视频实现账号快速涨粉变现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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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开发者周某,1996 年出生,因为觉得上下班通勤时间久,就辞职在家专心做独立开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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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完成后通过外网发文章方式吸引潜在客户,并找到销售下线,约定销售返利。软件收费规则 90 元/季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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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 22 年 5 月到 23 年 3 月份,周某累计获利 700 多万元,销售返利累计 200 多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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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 年 11 月 16 日负责销售的陈某,因犯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被判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2 个月,开发软件的周某被判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。
个人看法
关于搬运视频
我曾经也有过搬运视频的想法,并且实践过。当时,我在油管上下载一些IT视频教程,放到B站上。Github上也有这类自动化的程序。但是,搬运的视频不能标注为原创视频,一来是侵权,二来是不符合自己的价值观。但不是原创视频,就不能获利。
所以,我放弃了这个想法。偶尔看到很好的视频,见没人发就会转发一下。但很少,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。好的内容,早就各大平台都同步了。
关于流量思维
周某的软件,在短短一年时间里,获利 700 万。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。说明购买这款软件的人很多,而且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,就是通过搬运视频实现账号快速涨粉变现目的。现在的网民,各行各业的普罗大众,都被驯化成了流量思维。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。
关于罪名
有网友觉得,搬运别人的视频,应该是知识产权相关的处罚。但最终判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85条第3款规定:
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这个条款比较宽泛,例如我们熟悉的“协助VPN翻墙者定罪”也是根据这个条款。
当然,我觉得是说得通的,这个周某,确实是提供了相应的工具。而这个软件的使用者才是真正的侵犯了知识产权。